利民工程无偿援助概要
2011年5月
1.概要
(1)利民工程无偿援助(以下简称利民工程)是在发展中国家以经济社会的开发为目的,针对为使当地的基层社会直接受益而实施的一些规模较小的项目进行的无偿资金援助。
(2)对中国的利民工程无偿援助于1990年开始,迄今在贫困地区以初等教育、医疗保健、民生环境等为主在全中国共实施了1,184个项目,实施项目总额约为93亿日元(约人民币7亿5千万元※2011年5月9日汇率、100日元=8.0203人民币)。
〔在中国实施的利民工程项目实绩〕
|
年度 |
00 |
01 |
02 |
03 |
04 |
05 |
06 |
07 |
08 |
09 |
10 |
总计(※) |
日本驻华大使馆 |
项目数 |
35 |
33 |
31 |
35 |
18 |
19 |
33 |
40 |
31 |
29 |
31 |
438 |
金额
(亿日元) |
2.87 |
3.25 |
2.78 |
3.30 |
1.76 |
1.72 |
3.17 |
3.81 |
2.88 |
2.62 |
2.98 |
40.53 |
总领事馆
总计 |
项目数 |
57 |
54 |
39 |
41 |
37 |
56 |
53 |
46 |
55 |
50 |
43 |
726 |
金额
(亿日元) |
3.35 |
3.41 |
2.68 |
3.22 |
2.38 |
3.68 |
4.01 |
4.26 |
5.14 |
4.15 |
3.71 |
52.88 |
中国国内
总计 |
项目数 |
92 |
87 |
70 |
76 |
55 |
75 |
86 |
86 |
86 |
79 |
74 |
1,184 |
金额
(亿日元) |
6.22 |
6.66 |
5.46 |
6.53 |
4.15 |
5.40 |
7.19 |
8.07 |
8.02 |
6.77 |
6.69 |
93.41 |
※对中国利民工程无偿援助开始(1990年)以来的累计金额。
2.援助限额
(1)利民工程的援助限额原则为1,000万日元(折算成人民币的援助限额按照外汇牌价变动。)以下。
(2)根据项目内容,也有超过1,000万日元的情况,但其要求的条件与1,000万日元以下的项目相比非常严格。最大的援助限额为1亿日元。另外,如有援助总额超过5,000万日元的项目,该项目需要与对人地雷对策有关的、或者强烈反映出人的安全保障的特性。
(3)此外,对于总额超过2,000万日元的项目,在其总额的80%与2,000万日元两者之间取其金额较大的一方作为其项目的援助限额。
3.受赠对象单位
成为利民工程对象的受赠单位是在发展中国家实施基层社会经济开发项目的非营利性团体。具体而言,地方公共团体、在中国注册的NGO组织、教育·医疗机关等单位可以成为受赠单位。
4.受赠对象领域
(1)以优先援助有益于基础生活领域以及从人的安全保障的角度被视为重点的领域作为基本方针,对基层社会援助效果显著的项目、援助规模虽小却能发挥极高援助效果的项目、从人道视角出发有必要灵活的支援的领域等进行积极的援助。
(2)另外,以下的领域不属于利民工程无偿援助的对象领域
诸如高等学术机关的研究支援、受赠单位的自身能力建设等对基层援助效果不明显(过于间接)的援助。
1.专门为商业活动、创造就业服务的支援。
2.对文化、艺术、体育等与经济社会开发的关联性薄弱的项目的支援。
3.包含有政治、宗教传播目的的项目。
4.被认为有军事利用的项目。
5.援助对象费用
(1)利民工程,只对特定项目直接必要的经费进行援助。
(2)从支持其自身努力的角度出发,与特定项目的实施无关的受赠团体总部运营费用等受赠团体惯常负担的经费不属于援助对象。
<不能成为援助对象的经费>
1.受赠单位自身的惯常运营管理费(办公室经费、人员费用)
2.援助物资的维持管理费用、备用金
3.创收的原始资金
4.直接付与特定个人的资金、财物的奖学金、房屋、服装、文具、粮食等
5.购买土地
6.对基层社会的援助效果不明显的研究费用
7.成为中央政府或者地方政府收入来源的关税、增值税、经营许可费、车辆注册费等
8.在上下水道项目、电气项目中到各户的配水管、电线
6.申请方法
(1)利民工程的申请,可向负责项目实施地区的驻外公馆(大使馆、总领事馆、常驻办事处)提出。
(2)关于向本使馆提出的申请,请参照“日本驻华大使馆项目申请纲要”。
7.利民工程项目大使馆窗口
日本国驻华大使馆经济部 齐藤女士
电话:010-6532-2158
利民工程项目负责人 池田女士、池村女士、马场女士
电话:010-6532-2355/0834 FAX:010-6532-2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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