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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岛

消除竹岛问题疑问的Q&A

Q&A 1国际法上,某个岛屿距离某国领土近是否与对该岛屿的领土主权有关系?

A1韩国方面以郁陵岛与竹岛在地理上靠近为由,主张“竹岛在地理上是郁陵岛的一部分”,但国际法上对于仅以地理上距离靠近为由的主权主张却并非予以承认。这一点也正如曾有过的国际判例所示。

例如,在过去上世纪20年代的美国与荷兰争夺帕尔马斯岛事件中,判定“基于作为领土主权的依据的接近性的权原在国际法上为无依据(no foundation)”。此外,在最近的2007年洪都拉斯与尼加拉瓜争夺的加勒比海的领土与海洋纠纷事件的判决中,国际法院(ICJ)没有承认纠纷当事国所主张的地理接近性作为主权的依据。还有在2002年的印度尼西亚与马来西亚争夺的吉丹岛与诗巴丹岛事件中,驳回了对距离归属权已确定的岛屿40海里的该两个岛屿为附属岛屿的主张。

Q&A 2韩国方面的古文献、古地图中有竹岛的记载吗?

A2没有,韩国方面主张在韩国的古文献、古地图中记载的“于山岛”为现在的竹岛,但该主张缺乏依据。

关于韩国方面作为“依据”的古文献

韩国方面以朝鲜古文献的记载为依据,主张自古就知道“郁陵岛”与“于山岛”这两座岛屿,该“于山岛”正是现在的竹岛。但是,在朝鲜的古文献中,没有找到韩国主张的于山岛就是现在的竹岛的证据。

例如,韩国方面主张,《世宗实录地理志》(1454年)、《新增东国舆地胜览》(1531年)中记载了于山与郁陵两岛位于(蔚珍)县东的海上,所以该于山岛就是竹岛。但是,《世宗实录地理志》中记载“新罗时称于山国,也称为郁陵岛,地方百里”,《新增东国舆地胜览》记载“一说于山郁陵本一岛。地方百里”,这些文献中没有具体记载任何有关“于山岛”的信息,只记载了郁陵岛。还有朝鲜古文献也明确指出于山岛并非现在的竹岛。例如,《太宗实录》巻33的太宗17年2月条(1417年)中记载:“按抚使金麟雨还自于山岛,献土产大竹水牛皮生苧绵子捡扑木等物,且率居人三名以来,其岛户凡十五口男女并八十六。”但是,竹岛并不生长竹子,也不能居住86人。

韩国方面主张,《东国文献备考》(1770年)等中记载道:“郁陵与于山全部为于山国领土,于山是日本所说的松岛。”但这种18世纪以后的文献记载是基于1696年偷渡到日本的叫做安龙福的人的毫无可靠性的供述(参见Q&A3)。此外,尽管18世纪、19世纪的书籍的编辑者记载了“于山是日本所说的松岛。”但并不能据此而言《世宗实录地理志》(15世纪),《新增东国舆地胜览》(16世纪)中的于山就是竹岛。

关于韩国方面作为“依据”(注)的古地图

韩国方面有意见认为在16世纪以来的朝鲜地图上竹岛被绘成于山岛,但至今为止的朝鲜地图上所看到的于山岛都不是竹岛。

(注)另外,在国际法上,除非是条约的附属资料,否则地图就不能作为领土主权依据,即使为条约的附图,条约当事人的意图归根结底也是由条约条文证明,地图仅具有补充依据的意义。

例如,《新增东国舆地胜览》(1531年)在所添加的“八道总图”中描绘了郁陵岛与“于山岛”两岛。假设如韩国方面主张的那样,“于山岛”是指竹岛,那么该岛应该是位于郁陵岛的东方、比郁陵岛小得多的岛。但是,该地图中的“于山岛”则位于朝鲜半岛与郁陵岛之间,且描绘得与郁陵岛大小大致相等(扩大图)。因此,该“八道总图”的于山岛无论是将郁陵岛描绘为两岛,还是虚构的岛屿,却非是位于郁陵岛以东远处的竹岛。

▲“新增东国舆地胜览 八道总图”(复印件)

18世纪以后的朝鲜地图中还有将于山岛标在郁陵岛的东侧的。但是,该于山岛也不是现在的竹岛。

例如,在1711年朴锡昌巡视郁陵岛的相关“郁陵岛图形”中在郁陵岛的东侧描绘有“于山岛”,但是这里记载的是“所谓于山岛 海长竹田”。这个“海长竹”是女竹(细竹的一种),身为岩礁岛的竹岛根本就不会生长此类植物,因此该于山岛不是竹岛。另外,位于郁陵岛以东约2km的竹屿(注)上女竹从生。因此,“郁陵岛图形”中的“于山岛”应该是竹屿。

(注)竹屿:位于郁陵岛以东约2km的小岛。

▲海军水路部制作的郁陵岛实测图

在据称由韩国的著名地图绘制者金正浩所作“青邱图”(1834年)中的“郁陵岛图”中,也描绘有在郁陵岛东面为“于山”的纵长岛屿。

在该地图上,图的上下左右都标注有刻度(一个刻度为10朝鲜里,约4km),因此知道距离,但郁陵岛与于山被描绘为约2~3km距离,加之岛屿的形状,由此可知该于山明显是指位于郁陵岛以东约2km的竹屿(竹岛距离郁陵岛约90km)。

由此可见,18世纪以后的朝鲜地图中所描绘的于山应该是“竹屿”。

▲“青邱图”(1834年)的“郁陵岛图”(天理大学附属天理图书馆收藏)

将位于郁陵岛以东约2km的竹屿视为于山的地图在近代以后继续被制作。大韩帝国的学部编辑局在1899年出版的“大韩全图”是加入经纬线的近代地图,在郁陵岛的临近位置描绘有“于山”。该于山也就是竹屿,并不是现在的竹岛。

▲“大韩全图”(照片提供:东洋文库)

Q&A 3“安龙福”是什么人?

A3安龙福是在1693年去郁陵岛(当时的日本名为“竹岛”)打鱼后,被大谷家的伙计带回过日本,1696年还向鸟取藩申述,此次是自愿来日本的。但是,之后,安龙福因随便出海到国外而在朝鲜受到了调查。调查时,安龙福供述称,他在郁陵岛谴责日本人越境,而日本人称他们居住在松岛,于是,安龙福又反驳称,松岛是“子山岛”,这也是我国土地。因此,在之后的朝鲜文献中出现了将于山岛与今天的竹岛联系在一起而援用的记载。

韩国方面将调查安龙福时的供述作为竹岛主权的依据之一。

该安龙福的供述记载于《肃宗实录》的肃宗22年(1696年)9月戊寅条中。但是,根据该同文献(肃宗23年丁丑2月乙未条)可以确认当时朝鲜并不知道安龙福的行动,并认为其行动并不代表朝鲜(参见补充1)。此外,有关安龙福的供述本身,多数描述与事实并不相符,缺乏可靠性(参见补充2)。

补充1:安龙福不代表朝鲜

从以下几点能够确定安龙福并不代表朝鲜。

《肃宗实录》中如下记载了安龙福的渡日。

“东莱府使李世载向大王说,对马的使者(注)询问:‘去秋贵国人有呈单事出于朝令耶’,对此,李世载说:‘若有可办送一译于江户 顾何所惮而乃送狂蠢浦民耶’。…备边司说:‘…至于漂风愚民 设有所作为 亦非朝家所知,请以此言及馆倭允之。’(肃宗23年丁丑二月乙未条)。”

该事在朝鲜国礼曹参议李善博写给对马藩主的书信中如下告知日本。

“昨年漂氓事滨海之人率以舟楫为业帆风焱忽易及飄荡以至冒越重溟转入贵国。…若其呈书诚有妄作之罪。故已施幽殛之典以为惩戢之地。”

(注)对马藩为江湖时代对朝鲜外交与贸易的窗口。

另外,安龙福所搭乘的船上树立着“朝郁两岛监税将臣安同知骑”的旗号,且安龙福自称“郁陵于山两岛监税将”,但该官名为虚构的,安龙福自己承认是冒充。安龙福称“监税”、“监税将”是指郁陵岛、于山岛的征税官。安龙福似乎以为于山岛是一座大岛,有人居住。

◎补充2:安龙福的供述的可靠性

安龙福的供述中有诸多矛盾,缺乏可靠性。

安龙福两次前往日本。第一次是在1693年,作为不能在郁陵岛(当时的日本名为“竹岛”)进行捕鱼的证明而被带到日本,第二次是在1696年,说有事报知鸟取藩而偷渡,被鸟取藩驱逐。《粛宗实录》中记载的安龙福的证言是在被驱逐的安龙福回国后,接受备边司调查时所作供述笔录的抄录。据此阐述,安龙福最初到日本时,从江户幕府那里得到了内容为郁陵岛及于山岛都是朝鲜领土的文约,但被对马藩夺走了。但是,安龙福被带回日本并经由对马藩被遣送回朝鲜,日本与朝鲜以此为契机开始就到郁陵岛打渔展开交涉,因此在该交渉开始前的其1693年渡日之时,江户幕府不可能给其把郁陵岛与于山岛当作朝鲜领土的文约。

此外,他还讲在1696年5月渡日时,郁陵岛有很多日本人。但是,同年1月幕府已经决定禁止渡海到郁陵岛,该指示传达到鸟取藩,颁发给大谷与村川两家的“渡海许可”被返还。韩国方面基于该安龙福的供述,有意见主张好像是因为1696年安龙福渡日使得幕府决定禁止日本人渡海到郁陵岛,但安龙福来日本是在幕府决定禁止渡海到郁陵岛4个月以后。

安龙福在回国后接受的调查中供述说,向日本人质问:“松岛即子山岛(于山岛)、此亦我国地、汝敢住此耶。”这一年日本人没有渡海到郁陵岛,因此这件事也不是事实。另外,安龙福曾深信于山岛上能住人。安龙福于1693年在郁陵岛捕鱼时,被同伴告知在郁陵岛东北的岛屿叫做于山岛(《竹岛纪事》),被带到日本来时,目睹了比“郁陵岛大很多的岛”(《边例集要》)。安龙福说“松岛是子山岛”应该是因为其将在1693年被带到日本时得知的松岛(今天的竹岛)的名称当成朝鲜传统常识的于山岛的结果,但“松岛是子山岛”也是名称上的问题,并不是指今天的竹岛。

Q&A 4在1905年日本政府将竹岛编入版图之前,存在韩国方面拥有竹岛的证据吗?

A4没有,韩国方面没有出示拥有竹岛的具体证据。

例如,韩国方面指出,《世宗实录地理志》(1454年)、《新增东国舆地胜览》(1531年)等朝鲜古文献中出现名称的“于山(岛)”为竹岛,自古是本国领土。

但是,朝鲜的古文献、古地图中的于山(岛)是郁陵岛的别名,或者如18世纪以后的地图中所绘制的于山(岛)那样,是位于郁陵岛旁的其他小岛(竹屿),不是竹岛。

此外,韩国方面主张,根据“大韩帝国勅令41号”(1900年)(注)在郁陵岛设置郡,规定“郁岛郡”管辖的地区为“郁陵全岛与竹岛石岛”,该“石岛”就是指“独岛”(竹岛的韩国称谓)。

但是,韩国方面并未提供“石岛”是竹岛的明确依据。此外,即使勅令的石岛是指竹岛,也没有大韩帝国在勅令公布前后实效支配竹岛的事实,因此,所谓韩国已对其确立领土主权的说法并不成立。

(注)1882年,朝鲜政府针对郁陵岛,废除了历时470年的“空岛政策”,决定开拓郁陵岛。之后,在1900年6月,由于有很多日本人居住在郁陵岛,因此与日本实施联合调查。大韩帝国(朝鲜在1897年10月改国号为大韩帝国)以上述联合调查报告(禹用鼎的《郁岛记》)为参考,于1900年10月认为因“外国人往来交易,在交际方面需要”而制定了勅令41号,“将郁陵岛改称郁岛,将岛监改为郡守”。该勅令的第2条中规定“郁岛郡”的管轄区域为“郁陵全岛与竹岛石岛”。但是,并没有确定突然出现的该石岛是哪里。

另一方面,在制定该勅令之前的上述联合调查报告中写到:…全岛长约七十里(※约28km) 广约四十里(※约16km) 周回亦约一百四十五里,而议政府赞政内部大臣李乾夏起草的“将郁陵岛改称郁岛、将岛监改名为郡守的请议书”(1900年)中写道,“该岛地方纵约八十里(※约32km),横为五十里(※约20km)”。由此可见,距离郁陵岛约90km的竹岛在其范围以外,显而易见石岛不是竹岛。另外,在郁陵岛附近(数km以内),有叫作竹屿与观音岛的较大的岛屿,可能是指这些岛屿。

1里(日本)=约10里(朝鲜)=约4Km

Q&A 5竹岛属于开罗宣言中所说的“因暴力与贪欲而夺取”的地区吗?

A5不,不属于。

韩国方面主张,竹岛属于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由美英中3国首脑发表的《开罗宣言》(1943年)中所说的“因,暴力与贪欲而夺取”的地区。但是,竹岛从未是韩国的领土。日本最晚是到17世纪中期为止确立了对其的领土主权,基于1905年的内阁决定将竹岛编入岛根县,由此再次确认了其领有意思,之后,一直平稳且持续地控制。由此可知,竹岛并不是日本从韩国夺走的地区。

另外,原本战后领土处理的实施最终是基于以平和条约为首的国际约定。至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在法律上确定该大战后的日本领土的是《旧金山和平条约》,而《开罗宣言》针对日本领土处理并不具备最终的法律效果。《旧金山和平条约》中肯定了竹岛是我国的领土。

Q&A 6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竹岛被联合国司令部排除在日本领土以外吗?

A6不,不是。联合国总司令部没有处理领土的权限。

韩国方面主张,在联合国总司令部备忘录(SCAPIN)第677号(参见补充1)及第1033号(参见补充2)中,竹岛已被排除在日本领域之外。但是,在韩国方面的说明中并未提及,而在韩国方面作为主张依据的所有指令中都明确规定:“不得解释为联合国针对领土归属最终决定的政策。”韩国方面的主张完全不成立。

战后,依法确定我国领土的是《旧金山和平条约》(1952年生效)。因此,竹岛的领土主权不受联合国总司令部在该条约生效之前如何处理竹岛的影响,这一点无论在事实上,还是在国际法上都很明确。

◎补充1:SCAPIN第677号

1946(昭和21)年1月,联合国总司令部通过SCAPIN第677号发布指令,即要求日本政府暂停对部分地区行使及企图行使政治上或行政上的权力,在其第3项中阐述,“该指令规定日本包括日本四大岛(北海道、本州、九州及四国)及约一千个临近的小岛。临近的小岛包括对马及北纬30度以北的琉球(西南)群岛(口岛除外),但不包含以下岛屿”,列举了郁陵岛、济州岛、伊豆群岛、小笠原群岛等以及竹岛。

但是,该第6项明确规定:“该指令中的任何规定都不得解释为,《波茨坦公告》第8项中所述的联合国对各小岛的最终决定的相关政策。”(《波茨坦公告》第8项:“日本国的主权应局限为本州、北海道、九州及四国以及我等决定的各小岛。”)韩国方面的说明并未提及该点。

▲SCAPIN第677号

SCAPIN第677号 (PDF)

◎补充2:SCAPIN第1033号

1946(昭和21)年6月,联合国总司令部依据SCAPIN第1033号扩大日本渔业及捕鲸许可区域(所谓的麦克阿瑟线),在其第3项中规定:“日本船舶或其船员不得靠近竹岛12英里以内,且不得与该岛进行任何接触。”

但是,该第5项明确规定:“针对该区域或其他任何区域,该许可都不表明是联合国有关国家统治权、国境线或渔业权的最终决定性政策。”有关这一点,韩国方面的说明完全没有提及。

“麦克阿瑟线”在1952(昭和27)年4月25日被指示废除,且在其三天后的4月28日因《和平条约》的生效,行政权停止等指令也随之失效。

▲SCAPIN第1033号

SCAPIN第1033号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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