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国经济产业大臣甘利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将于2007年4月12日在东京举行第一次日中双边部长能源政策对话。双方一致认为,以节能为代表的日中能源合作为发展两国关系发挥了重要作用;继续推进日中相关政府部门、机构和企业间在能源领域的合作,不仅能够为两国,也将为东亚乃至世界的能源安全作出贡献。为了进一步发展两国在该领域的战略互惠关系,双方确认如下:
一、双方认识到,两国战略互惠关系在能源领域具有进一步发展的潜力,并将促进两国政府相关部门、机构及经济产业界间的合作。
二、双方在能源领域致力推进以下合作:
(一)日本拥有最先进的节能技术,能源利用效率处于国际领先水平。中国将节能作为保障能源安全、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的基本政策。两国在该领域加强合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为促进日中在节能环保领域的互惠合作,双方拟定了《日本国经济产业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施“日中节能环保商务示范项目”的备忘录》(见附件)。双方将依据本备忘录开展具体项目合作。
2、为实现“十一五”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中国正在全面实施能源节约规划。提高钢铁、水泥、发电等行业的能源效率是其中重要的举措。在此形势下,以完善节能制度、加强执行能力为目标,日本国经济产业省将在今后3年内为中方相关政府部门和机构提供300人次的节能政策培训。
3、双方确认,第二届日中节能环保综合论坛将于今年九月在北京召开。
4、双方将通过各自的研究机构开展日中节能政策共同研究。双方研究机构根据共同研究成果,通过“日中双边部长能源政策对话”等渠道向日本国经济产业大臣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提出政策建议。
5、双方对日本国新能源产业技术综合开发机构与中国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节能领域的合作给予积极评价,欢迎今后继续加强合作。
(二)双方认识到,在中国、日本乃至亚洲,煤炭是保障能源安全的重要资源。中方对日方在煤矿技术、煤炭安全生产等方面提供的支持予以积极评价。双方将继续推进日中在煤炭高效生产、煤矿安全以及煤炭清洁利用技术(特别是煤炭发电领域)等方面的合作,努力稳定双边煤炭贸易。
(三)双方认识到,亚洲乃至世界范围内的核电发展,有利于缓解能源供应紧张和防止全球气候变暖。今后,双方将继续在核电建设和安全运营方面保持合作。
(四)双方认识到进一步充分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重要性,将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方面进行必要的合作。双方欢迎日本国新能源产业技术综合开发机构与中国有关部门和机构等共同实施太阳能发电系统实证工程。
三、双方确认,在五国能源部长会议、东亚峰会、东盟+3、亚太经合组织、亚太清洁发展和气候伙伴等多边框架内,为推进能源安全和提高能效加强合作。特别是,双方将根据第二届东亚峰会发表的《关于东亚能源安全保障的宿务宣言》,共同推动亚洲地区在节能和提高能效领域的合作。
2006年12月,由中国、印度、日本、韩国和美国等亚太主要能源消费国参加的第一届五国能源部长会议在北京成功召开。双方认为,为解决全球能源问题,世界主要能源消费国之间的密切合作十分必要。为此,中国对日本有意主办第二届五国能源部长会议表示欢迎,双方将为第二届会议的成功举办进行合作。
双方认识到,国际能源署与中国的合作非常重要。作为国际能源署的主要成员国,日本国经济产业省将积极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国际能源署在石油储备等领域开展合作。
四、双方认识到,完善市场环境对充分发挥日中包括节能在内的能源商业合作潜力十分重要。为此,双方将致力于提高市场透明性和可预见性,保护知识产权,为日中企业间的能源互利合作创造良好条件。
双方的合作不仅限于上述内容,在今后实施过程中可作调整。
日本国
经济产业省
甘利 明
(经济产业大臣)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马 凯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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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日本国经济产业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实施“日中节能环保商务示范项目”的备忘录
为落实日中两国首脑于2006年10月8日会谈中达成的 “构筑战略性互惠关系”的共识,同年12月,日本国经济产业大臣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以下简称“双方”)通过会谈,就“日中节能环保商务示范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达成一致意见:
1、双方认为,中国将节能作为保障能源安全、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的基本政策,日本拥有最先进的节能环保技术及管理经验。基于这一共识,为扩大两国在节能环保领域的互惠合作关系,双方共同推进该“项目”的实施是非常重要的。为此,双方将在“项目”选择、实施指导、跟踪检查、信息服务和问题处理等方面开展工作。
2、“项目”的内容:
(1)在日中双方企业自愿的前提下,通过“节能诊断”、“可行性调查”、“引进设备”等内容,为以高耗能产业为主的节能环保技术改造创造条件,以取得明显的节能效果和环境改善效益;
(2)日中两国企业参与;
(3)推广日本节能环保领域的先进适用技术及管理经验;
(4)“项目”具有示范作用,在中国成为推广样板。
3、为了使本项目顺利实施,双方将进一步提高市场透明性、可预见性,保护知识产权,并加强与各自政府内相关部门合作,努力改善节能环保领域的市场环境。
4、在“日中双边部长能源政策对话”框架下,设立由日本国经济产业省与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组成的“日中节能环保商务示范项目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5、关于“委员会”的构成,日方以经济产业省资源能源厅节能•新能源部部长为代表,通商政策局、产业技术环境局、制造产业局等有关部局、机构参加。中方以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司长为代表,外事司、能源局、工业司、国外资金利用司等有关司局参加。
6、为促使“项目”顺利实施,“委员会”对以下事项采取必要措施,同时通过“日中双边部长能源政策对话”等,向双方的主管部长进行汇报。
(1)通过有关机构和民间组织,促进日中企业间的节能环保领域的项目形成。
(2)通过对项目的节能效果、环境效益和今后普及的可能性等综合评估,指定“项目”。同时,提出实施“项目”时应遵守的事项要求。
(3)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4)通过跟踪检查等,防范出现问题,并在发生问题时及时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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