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日中国民交流友好年”实行委员会,对于符合本“日中国民交流友好年”宗旨的活动,赋予《2012“日中国民交流友好年”认定活动》这一名义。被认定为 “认定活动”后,可以使用Logo、口号,同时也将被登载在官方活动日程上。 (关于“日中国民交流友好年”的名称、Logo及口号,请看http://www.cn.emb-japan.go.jp/cul_edu/jc40th-3.htm)
1、活动认定标准
符合以下方针的情况下,实行委员会将赋予“认定活动”这一名义。但认定后,如申请内容与实施内容明显不符,将被断定为不符合认定活动,实行委员会将取消该认定。
(1)原则上,从2012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这一期间实施的、符合2012“日中国民交流友好年”宗旨的活动。
概念
从促进多层次国民交流这一观点出发,期待于2012“日中国民交流友好年”期间中在广泛领域开展各种活动,以下7个领域做为重点支持。
1、担负着将来日中关系的青少年交流
2、为促进全国层面交流的地方交流
3、为再次确认长期日中交流的文化、体育交流
4、为加强广泛交流的草根交流
5、实际体验日中双方各种文化的观光交流
6、面向新经济关系的经济交流
7、对东日本特大地震灾害受灾地的支援 |
(2)活动内容,判断为有助于促进日中间广泛领域的交流、增进相互理解、加深友好关系的活动。
(3)活动内容为目的明确、实现度高的活动。
(4)活动实施相关费用,由主办方负有全部责任(不妨碍接受政府机构和国际交流基金、民间基金等资助)。
(5)以下活动不属于活动认定、Logo、口号使用的许可对象。
A、以宗教活动为目的活动
B、以普及特定的主义、主张、政策为目的的活动
C、以政治活动和选举运动为目的的活动
D、具有特定组织营利活动性质的活动
E、其它被实行委员会判断为不符合Logo、宣传语使用许可的活动(专门以特定团体间交流为目的的活动等、被判断为文化活动的成果不能在广泛领域里复原的活动、被实行委员会判断为有害公共秩序和有伤风化的活动等)
2、认定活动的特别待遇
(1)被认定的活动,在活动的宣传媒体上(海报、宣传手册、网站、广告牌、条幅等),遵守“日中国民交流友好年”名称及另外确定的方针,可使用交流年的Logo、口号。(名称、口号以及Logo正在调整中)
(2)被认定的活动,将被登载在“日中国民交流友好年”的官方活动日程上。
(3)根据活动结束后的报告书,对于被认定为按照计划实施的活动,将赠送附有实行委员长姓名的感谢状。
3、申请方法
请将以下(1)的资料发送至(2)。如资料不齐全或对登载事项有不明之处,我方或主动联络,敬请谅解。活动认定的结果申请,2012“日中国民交流友好年”实行委员会将用公文通知。
(1)提交文件(日、中文皆可)
(1)致实行委员会会长的申请书(活动概要、主旨、申请理由)(格式)(word、PDF)
(2)举办概要
(3)收支预算书(收入、支出的明细、估算根据)
(4)展出作品清单(展览会)、作品内容(电影、戏剧)、节目单(音乐会)
(5)演出者、演讲者的名单、履历、国籍,参加团体的概要
(6)主办团体的沿革、目的、以往业绩(如非法人团体,则需提交上一年度的活动报告书和决算报告书)
(7)主办团体的规约(章程等)以及干事名单
(8)招募要领(公开征集展、比赛等)
(9)誓约书(范例)(word、PDF)
(10)活动登记表(范例)(word、PDF)
(11)其它参考资料
(注1)关于已经接受其他政府机构以及国际交流基金援助和后援名义承认的活动,只提交承认许可书的复印件、活动登记表和其它活动概要相关资料即可。(详情请按以下(2)的联系方式咨询)。
(注2)活动结束后,请提交活动报告书(活动内容、举办期间、规模、参加人数、会计收支报告等)及体现活动内容、结果的其它文件、照片等。报告书的内容将登载在实行委员会的主页和本交流年事业结束后的报告书中,敬请谅解。
活动报告书(范例)(word、PDF)
(2)资料邮寄地址及问讯处
(日本国内)
外务省亚洲大洋洲局日中交流室
邮编:100-8189
东京都千代田区霞関2-2-1
电话:0081-3-5501-8000(ext.5008、5002、5003、5010)
邮箱:japan-china-40th@mofa.go.jp
(中国国内)
日本国驻华大使馆新闻文化中心
邮编:100600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东街1号
电话:010-6532-5847
邮箱:40th-events@pk.mofa.go.jp
4、注意事项
(1)恕不退还邮寄提交的文件(必要时,请事先复印)。
(2)不回答关于审查经过等咨询问题,敬请谅解。
(3)被赋予“认定活动”名义后,活动实施的相关全部责任仍由主办方承担。2012“日中国民交流友好年”实行委员会及事务局不负有任何责任。
(4)活动内容变更时,请将内容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
(5)活动内容被判定与认定条件不符时,将取消认定。
(6)活动认定不意味着对事业进行资金援助。
(注)驻华使馆或总领事馆的后援名义参照以下的管辖区域,根据活动实施地点,向驻华使馆或总领事馆提交以下文件。关于外务省的后援名义请发送至3(2)。
(1)致外务大臣后援名义使用许可申请书兼誓约书
(2)举办概要
(3)收支预算书
(4)介绍主办团体概要的资料
(5)其它参考资料
注1:详情请见“关于日本大使馆后援等名义使用许可申请(申请要领)(在总领事馆管辖区域内,请参看其主页)。
注2:驻华大使馆及总领事馆管辖区域如下,请根据实施地点进行申请。
大使馆及总领事馆 |
管辖区域 |
日本国驻华大使馆 |
北京市、天津市、陕西省、山西省、甘肃省、河南省、河北省、 湖北省、湖南省、
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 |
日本驻上海总领事馆 |
上海市、安徽省、浙江省、江苏省、江西省 |
日本驻广州总领事馆 |
广东省、海南省、福建省、广西壮族自治区 |
日本驻沈阳总领事馆 |
辽宁省(除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 |
日本驻重庆总领事馆 |
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 |
日本常驻大连办事处 |
大连市 |
日本驻青岛总领事馆 |
山东省 |
日本驻香港总领事馆 |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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