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遗弃化学武器问题
所谓遗弃在华的化学武器问题是指对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旧日本军队带到中国的化学武器的处理问题。该问题的由来是;在1987年日内瓦裁军会议上,中国政府代表团首次做了关于遗弃化学武器的发言,其后在1990年中国政府向日本政府提出了解决问题的要求。为此,从1990年起日中两国开始联合就遗弃在中国的化学武器情况进行现场调查。
在1997年4月《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简称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生效后,日本和中国即一起成为该公约的缔约国。根据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关于遗弃化学武器的规定,要求遗弃国为了销毁遗弃化学武器,应提供全部必要的资金、技术、专家、设施及其它资源。据此,日本将承担销毁遗留在中国的旧日本军队的化学武器之义务。1999年7月,日中双方就销毁遗弃化学武器的基本框架达成共识,并签署了备忘录。
日本政府认为,应遵照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以及备忘录,安全、尽早地处理遗弃化学武器,并在中国方面的密切合作下,加以妥善对待这问题。
>> 日本国政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销毁日本遗弃在华的化学武器备忘录
2. 遗弃化学武器的特征
日本遗弃在华的化学武器中,有填充了化学剂的化学炮弹、化学炸弹、有毒发烟筒、装有化学制剂的金属罐状容器等。
另外,其特征还可以列举如下:
① 埋藏的各种遗弃化学武器的总数据推测有数十万枚;
② 所遗弃化学武器大都埋藏在吉林省敦化市哈尔巴岭地区,但根据迄今为止的调查,埋藏地和保管场所分布于北起黑龙江省南到广东省的广泛地区;
③ 因为战后的埋藏,至今所挖掘出来的化学武器大多受到腐蚀和损坏;
④ 因化学炮弹和化学炸弹使用苦味酸作为发火药和炸药,所以有爆炸的危险;
⑤ 含有砷剂的化学剂很多。
3. 哈尔巴岭的遗弃化学武器
(1)挖掘、回收工作
通过依据中方介绍而由日方进行的实地勘查,推定埋藏在哈尔巴岭(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敦化市)的化学炮弹有数十万枚。
为了处理埋藏在哈尔巴岭的遗弃化学武器,首先需要把这些化学武器从地下挖掘出来,再安全地进行包装(回收)。
在对哈尔巴岭的化学武器进行挖掘、回收时,考虑到工作人员有可能受到化学制剂的伤害、以及炮弹爆炸的危险,所以采用无人的机械作业。具体的计划是,在挖掘化学炮弹时,使用远程操纵装置,把挖出的化学炮弹用无人的系统运输,并使用X光或中子自动鉴定装置鉴定炮弹。

另外,埋藏地点因为在无人居住的山岳地带,为了建设挖掘、回收设施,有必要完善道路、电力等基础设施。此外,还要对挖掘、回收工作有无给当地自然环境造成影响进行评估,制订环境保护计划。
日中两国政府就挖掘、回收工作所涉及的诸问题举行磋商,并取得了以下成果。
2002年10月 |
通往埋藏地点的管理用道路竣工 |
2003年3月 |
就挖掘、回收工作的主要计划达成一致( 程序、装置、设备、基础设施、人员编制) |
2003年10月 |
管理用道路(迂回路)竣工 |
2004年3月 |
工作时需要遵守的环境标准(案)由中方制作完成(日方协助)
就确保安全工作的基础—爆炸风险的评估达成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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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际处理工作
挖掘、回收的化学武器有必要进行无害化处理。
处理化学武器的技术由化学炮弹解体技术(前期处理技术)、化学剂的分解处理技术(主处理技术)、化学剂中所含有的砷剂等回收技术(后期处理技术)构成。处理技术有很多种,比如说主处理技术中就主要有焚烧炉烧毁的方法(燃烧法)和加入各种化学剂的无毒化处理方法(化学中和法)。
由于哈尔巴岭的遗弃化学武器在地下埋藏的时间长,估计化学剂已发生变质、泄漏现象,另外还估计有变形以及带着引信等情况。
处理长时间埋藏在地下的化学武器在世界上尚无先例,因此选定处理技术必须慎重,日中两国政府参照日本国内及国外进行的各种实验结果,并参考欧美等国制造化学武器的技术和经验,就选定处理技术进行了磋商,取得了以下的结果。
2002年4月 |
就从三种主要设备的处理技术中的选定达成一致 |
2003年4月 |
就主要设备的处理技术(燃烧处理)达成一致 |
2004年4月 |
就处理设施的选址(敦化市大石头镇三河地区)达成一致
就辅助设备的处理技术(燃烧处理)达成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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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国各地的遗弃化学武器
(1)概要
目前已经确认的遗弃化学武器大部分埋藏在哈尔巴岭,除此之外在中国各地都有遗弃。对已确认了的遗弃化学武器进行挖掘,并经过鉴定后进行安全包装,之后存放在中国各地的遗弃化学武器保管库中。这些遗弃化学武器在接受实质处理前将一直被保管在保管库中。
截止2004年7月为止在中国各地所挖掘、回收的遗弃化学武器如下表所示,总数约37000枚(属炮弹类和发烟筒)。
挖掘地点 |
回收年月(*1) |
遗弃化学武器的种类和数量(*2) |
黑龙江省孙吴县 |
2002年9月 |
炮弹类193枚,有毒发烟筒154枚,装有化学剂的金属罐状容器4个 |
黑龙江省北安市 |
2000年9月 |
炮弹类897枚 |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
1997年11月
2003年8月
2004年6月 |
炮弹类226枚
金属罐状容器5个
炮弹类531枚,金属罐状容器1个 |
黑龙江省林甸县 |
2002年8月 |
炮弹类20枚 |
黑龙江省巴彦县 |
1996年9月 |
炮弹类3枚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
1999年9月 |
炮弹类45枚 |
黑龙江省双城市 |
1999年9月 |
炮弹类12枚 |
黑龙江省尚志市 |
1999年9月 |
炮弹类45枚 |
黑龙江省宁安市 |
1998年10月
2003年8月 |
炮弹类211枚
炮弹类26枚 |
吉林省吉林市 |
1995年9月 |
炮弹类38枚 |
辽宁省抚顺市 |
1998年10月 |
炮弹类115枚 |
辽宁省沈阳市 |
1995年9月 |
金属罐状容器6个 |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
1996年9月 |
金属罐状容器4个 |
河北省唐山市 |
2002年2月 |
炮弹类17枚 |
河北省石家庄市 |
2001年7月 |
有毒发烟筒506枚 |
河北省鹿泉市 |
2003年9月 |
炮弹类51枚 |
河南省淮阳县 |
2001年3月 |
发烟筒53枚 |
江苏省南京市 |
1995年3月
1999年4月
2000年5月
2001年11月 |
炮弹类2枚,有毒发烟筒3枚
炮弹类2枚,有毒发烟筒6064枚
有毒发烟筒17612枚
有毒发烟筒9419枚 |
浙江省杭州市 |
1995年3月 |
炮弹类10枚 |
安徽省滁州市 |
1995年3月 |
汽油罐状容器3个 |
安徽省六安市 |
2002年12月 |
炮弹类31枚 |
江西省上高县 |
2003年7月 |
有毒发烟筒204枚 |
湖北省武汉市 |
2001年10月 |
炮弹类17枚 |
湖南省长沙市 |
2003年3月 |
炮弹类21枚 |
广东省广州市 |
2003年12月 |
炮弹类24枚 |
*1:挖掘、鉴定后包装时期。
*2:未能鉴定的不详弹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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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黑龙江省宁安市的挖掘回收工作
从2004年9月6日至27日,日本政府在中方的全面支持下,在黑龙江省的宁安市进行了遗弃化学武器的挖掘回收工作。日方约40名、中方约160名相关人员参加了挖掘回收工作。
该地的遗弃化学武器被中方发现之后又重新埋到了当地钢铁厂里。在进行操作的过程当中要求附近居民撤离。
通过鉴定外观后,确定了从地下挖掘出来的炮弹的种类,为了防止化学剂泄漏进行了包装。处理此类化学炮弹的日中双方操作人员规定必须要身穿防护服、配戴防护面具。
被挖掘出来的89枚炮弹(包括22枚不明炮弹)被运送到位于市内的保管库妥善保管。此外,用于挖掘回收工作的费用全部由日方负担。
日本政府在中国各地实施的遗弃化学武器的挖掘回收工作,这已经是第6次了。
5. 日本政府的实施体制
(1)日本政府的实施体制
随着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生效时间的到来,日本政府为协调政府各部门在应对销毁遗弃化学武器这个没有先例的课题时能够一致行动,于1997年8月在内阁官房成立了“遗弃化学武器处理对策联络调整会议”,在保证政府全面一体性方面进行了必要的综合性调整。
[内阁府]的遗弃化学武器的处理工作是由1999年4月成立的内阁府(当时的总理府)的遗弃化学武器处理工作室负责的。
遗弃化学武器处理工作需要运用化学、炮弹、土木等各方面知识,为此,民间的专家(原自卫队员和工程师)和该室签定工作合同,专职从事该项工作。
[外务省]关于在中国各地发现的化学武器,外务省在内阁府进行挖掘、回收工作之前要进行现场调查。
根据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为使化学武器得到全面禁止和不扩散,成立了化学武器禁止机构。由于遗弃化学武器工作须要遵守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所以外务省同中国方面保持着政策磋商,以及同禁止化学武器组织保持着联络和调整的机制。
(2)处理遗弃化学武器的预算
内阁府遗弃化学武器处理工作室的预算如下,6年累计约700亿日元(约合52亿人民币)。在哈尔巴岭的基础设施改造自2002年开始后,根据改造工程的进展情况,每年的预算有增有减,随着今后在哈尔巴岭的挖掘、回收工作以及实际处理设施的建设开工,估计今后预算额会有所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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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额(亿日元) |
1999年度 |
8.1 |
2000年度 |
38.7 |
2001年度 |
54.4 |
2002年度 |
214.9 |
2003年度 |
218.0 |
2004年度 |
171.4 |
*日本的财政年度从4月到下一年的3月。
*2004年度以外的预算额是补充后的预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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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同中国方面的磋商
[日中联合工作组会议]
有关遗弃化学武器处理工作中具体的、专门的、技术性的各种问题都是由日中双方的政府有关人员进行磋商,日方团长由外务省中国课课长担任。1997年以后差不多每年召开一次。
[日中专家会议]
为了有效地推进遗弃化学武器处理工作,从专业的观点出发,以进一步紧密并且灵活地进行磋商为目的,日中联合工作组下面设立了[日中专家会议]。由政府相关人员和有关专家出席,1999年7月以后差不多每月都根据情况召开一次。
6. 今后的展望
遗弃化学武器处理工作依照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及“备忘录”的规定,要在避免环境污染、确保人身安全的前提下进行,日中两国政府在处理哈尔巴岭化学武器工作上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其结果,在挖掘、回收工作的主要计划、遗弃化学武器的处理技术、处理设施的选定场所等重要课题上,于2004年4月之前达成了协议。所以,可以说哈尔巴岭的处理工作已经从计划的阶段进入了实施的阶段。
今后,关于挖掘、回收工作,一旦经过中国政府对项目的认可,即可着手进行挖掘及回收设施的建造。关于实际处理工作,现在正在进行处理设施的设计工作,设计完成之后将马上向中国政府提出认可的申请。
日本政府将遵照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及“备忘录”,一如既往地同中国政府密切合作,为了早日完成销毁遗弃化学武器工作,付出最大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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