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中青少年交流促进年”活动认定及LOGO使用申请

2019/1/15
“日中青少年交流促进年”认定活动官方日程

安倍晋三总理在去年10月访华时,与李克强总理达成共识,即从培养两国国民的相互信赖、相互理解这一观点出发,要进一步扩大双向国民交流、特别是年轻一代等的交流。在这一基础上,河野太郎外务大臣与王毅国务委员兼外交部长签署了《日本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加强青少年交流的备忘录》。双方将2019年定为“日中青少年交流促进年”,并一致同意在此后5年时间里实施3万人规模的青少年交流。

为了支持日中间青少年交流强化事业,外务省号召广大地方自治体、企业、民间团体等组织积极参与其中,同时对符合本主旨的活动予以“日中青少年交流促进年”纪念活动认定。

有关认定标准、认定待遇、申请方法、注意事项等如下。
 

1. 活动认

(1)原则上,于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实施,符合日中青少年交流理念的活动。
(2)活动内容及目的具有明确性、可行性。
(3)举办活动所需费用由主办方全部负担(可接受政府机关、国际交流基金、民间基金的赞助)。
(4)以下活动不在活动认定及LOGO使用许可的对象范围内:
  • 以宗教活动为目的的活动;
  • 以普及特定主义主张、政策为目的的活动;
  • 以政治活动或选举活动为目的的活动;
  • 有特定组织盈利性质的活动;
  • 此外,经判断不适合使用本活动LOGO的活动(专门面向某特定团体的交流等,经判断该文化活动的成果不具备广泛性的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或道德规范等的活动)。
 

2. 认定活动可享受的权益

(1)通过认定的活动,可在宣传媒体(海报、宣传册、网站、广告牌、条幅等)上使用本名称和LOGO标志。
(2)通过认定的活动可登载于官方活动日程中。
 
关于LOGO志(CJ心)

日中交流之本在于“心”,“日中青少年交流促进年”的LOGO以“CJ心”为主题,此LOGO将China-Japan的头文字“C”和“J”组合在一起,形成心形,在2007年“日中文化体育交流年”(日中邦交正常化35周年)活动结束后,仍被继续用于2018年的日中和平友好条约缔结40周年等日中交流活动中,作为日中交流活动的标志被广泛认知。
 
LOGO标志的使用方法(PDF)
 

3. 申请方法

请将下列(1)中资料邮寄到(2)地址。如资料不全或填写事项不清,则可能收到来自我方的联络确认,还请谅解。对于活动认定的申请结果,将于日后以书面形式通知。
 

(1) 需提交文件

  • 参与申请书(word格式)
  • 承诺书(word格式)
  • 明确表述活动内容的资料(活动概要、活动收支预算书)
  • 明确表述活动主办方业务内容的资料(主办团体发行的宣传册、过去的活动业绩、组织规章、捐赠行为及理事会名单等)
 
(注1)已取得其他政府机关及国际交流基金的赞助或后援名义使用许可的,只需提交该认定书或使用许可证的复印件,以及上述材料中的参与申请书、活动内容介绍材料。(详细事宜请咨询以下(2)中所示窗口。) 
(注2)活动结束后,需在3个月内向以下(2)的日本国驻华大使馆新闻文化中心或日本国驻上海总领事馆新闻文化中心提交活动报告书(活动内容、举办期间、规模、参加人数、会记收支报告等)及其他表明活动内容及成果的文件、照片。报告书内容或被登载于外务省主页等处,望谅察。

活动报告书(word格式)

(2)中国国内咨询窗口(北京或上海皆可)

日本国驻华大使馆新闻文化中心 认定活动负责人
100600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东街1号
Tel: 010-6532-5847
e-mail: info@pk.mofa.go.jp

日本国驻上海总领事馆新闻文化中心 认定活动负责人
200336 上海市万山路8号
Tel: 021-5257-4766
e-mail: sh.koubun@sh.mofa.go.jp

受理时间(中国时间):工作日9:0012:0013:0017:00 

4. 注意事项

(1)邮寄提交的文件不与退回(可视需要事先复印留存)。
(2)对审查的过程、结果的质疑不与回复,请谅察。
(3)即使取得使用“认定活动”名义许可的活动,实施中的全部责任由活动主办方负担。
(4)要求变更活动内容时及时书面知会。
(5)一经发现活动内容与认定条件不符时,将撤消认定。
(6)本活动认定不意味着对活动进行资金赞助。
(7)关于后援名义的使用,请另行参看本馆主页登载的申请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