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有关东海资源开发的法律立场

2015/8/3

一、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相关规定,日中双方拥有距领海基线(注:界定领海范围的基线)200海里以内的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的权利依据(注:国际法所规定的正当权利行使依据)。由于位于东海两侧的日中两国的领海基线之间相距不到400海里,因此双方的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存在相互重叠部分,就此需要日中之间通过协商划定界限。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相关规定和国际判例,在这种水域划定界限时以中间线为准划定界限就可以得到公平解决。

(注:1海里=1.852km, 200海里=370.4km)


二、
1、中方主张在东海划定界限应该依据大陆架的自然延伸、大陆与岛屿的对比等东海之特点来进行,不承认按照中间线来划定界限,同时中方并未提出设定的具体界限线,而且主张大陆架自然延伸到冲绳海槽。
2、自然延伸论是在上个世纪60年代有关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界限的划定判例上被采用等在过去的国际法上被采用的观点。根据1982年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相关规定以及之后的国际判例,倘若两岸国家之间距离不到400海里,则该水域的划界不容承认自然延伸论,而且像冲绳海槽那样的海底地形并无法律上的意义。因此,按照现今的国际法,以为可以主张将大陆架延伸到冲绳海槽的观点是缺乏根据的。
 

三、以上述为前提,我国的一贯立场是,针对尚未划定界线的水域,我国至少应在中间线以东的日方水域可以行使主权权力和管辖权。此外,我国的《关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法律》(1996年)基于同样的考虑,对作为沿岸国的我国可行使国际法认定的主权权利及其它权利之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范围作出了规定。但是,这毫不意味着我国放弃了对中间线以西的水域拥有的权利依据,而不过是我国在划定界限之前暂时对中间线以东的水域依据国际法行使主权权力和管辖权而已。因此,在日中之间尚未完成东海划界并且中方一概不承认我国有关中间线主张的情况下,我国有必要对距本国领海基线200海里以内的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拥有权利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