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问题Q&A
2018/4/6
Q1. 对于上次的大战,日本政府持有怎样的历史认识?
日本政府在历史认识方面,之前曾发表过战后50年时的“村山谈话”、战后60年时的“小泉谈话”。
加上2015年8月14日内阁会议决定发表战后70年内阁总理大臣谈话。若阅各谈话内容,请点击如下链接。
(参考1)2015年8月14日内阁总理大臣谈话
(参考2)2005年8月15日内阁总理大臣谈话(小泉内阁)
(参考3)1995年8月15日内阁总理大臣谈话(村山内阁)
Q2. 日本对在战争中受到伤害的亚洲各国没有进行正式道歉?
1. 对在那场战争中的行为所表示的深刻的反省和由衷的歉意是战后历届内阁所一贯坚持的。这一反省和歉意在战后50周年之际发表的村山谈话中已表明,在战后60周年之际发表的小泉谈话中也被继承过来了。
2. 今后也将继承这些历届内阁所表明的坚定不移的反省和歉意。在2015年8月14日发表的内阁总理大臣谈话中已经明确了这一点。
3. 另外,决不能制造出让与战争毫无关系的子孙后代要继续道歉的那么一种状况,这便是我们当今一代人的责任。
Q3. 日本对于在上次的战争中受到伤害的国家和人民进行了怎样的赔偿?
1. 战后,我国与相关各国间,一并处理了赔偿、财产及要求权的问题。这种方式被当时的国际社会普遍接受。
2. 具体来说,我国与相关各国缔结了《旧金山和平条约》及两国的和平条约等,并根据这些条约切实进行了赔偿、支付等。对于上次战争的要求权等问题,已经与签订条约的当事国通过法律解决。
(参考1)按照《旧金山和平条约》的规定进行战后处理的例子
- 向菲律宾和越南分别支付了5亿5000 万美元(1980亿日元)和3900万美元(140亿4000万日元)的赔偿。
- 作为对战俘的赔偿,日本向国际红十字会支付了450万英镑(约45亿4109万日元)。
- 日本放弃海外财产(约236亿8100万美元:约3794亿9900万日元)
(参考2)按照个别和平条约等规定进行战后处理的例子
- 向缅甸和印度尼西亚分别支付2亿美元(720亿日元)和2亿2308万美元(803亿880万日元)。
- 苏联:日苏共同宣言(1956年)
苏联已放弃对日本的赔偿要求权,日本和苏联已互相放弃因战争结果产生的所有赔偿要求。
(参考3)《旧金山和平条约》相关事项(日文)
(参考4)对日具体战后处理(赔偿、财产及要求权问题)(日文)
Q4. 既然政府间的赔偿已经得到了解决,是不是受害者个人的要求权要另当别论?
1. 战争结束后,我国与各相关国家一并处理了赔偿及财产、要求权的问题。那时,也一并处理了个人要求权的问题。例如,《旧金山和平条约》中规定,联合国的国民及日本国国民对对方国家及其国民的要求权都已被放弃。
2. 关于个人的要求权问题,在《旧金山和平条约》和两国间的和平条约与当事国之间,均通过法律得到了解决。
(参考)San Francisco Peace Treaty
Article 14 (b) (Excerpt)
Except as otherwise provided in the present Treaty, the Allied Powers waive all reparations claims of the Allied Powers, other claims of the Allied Powers and their nationals arising out of any actions taken by Japan and its nationals in the course of the prosecution of the war, and claims of the Allied Powers for direct military costs of occupation.
Article 19 (a)
Japan waives all claims of Japan and its nationals against the Allied Powers and their nationals arising out of the war or out of actions taken because of the existence of a state of war, and waives all claims arising from the presence, operations or actions of forces or authorities of any of the Allied Powers in Japanese territory prior to the coming into force of the present Treaty.
Q5. 日本政府如何看待“从军慰安妇问题”?
1. 日本政府认识到所谓的从军慰安妇问题严重伤害了众多女性的名誉与尊严。并且,政府曾在官房长官谈话和内阁总理大臣信函等中向那些作为慰安妇经历了无数痛苦、身心都遭受了难以治愈的伤害的所有女性们表示诚挚的道歉和反省。
2. 包括这个问题在内与上次大战相关的赔偿、财产、要求权等问题都从法律上得到了解决,但是政府为了救助那些已年届高龄的原慰安妇们的现实生活问题,一直尽最大努力为向原慰安妇们支付“补偿金”、实施医疗、福利援助的“亚洲女性基金”提供协助。
3. 虽然“亚洲妇女基金”于2007年3月被撤销,但日本政府此后仍将为获得人们对日本国民及政府在“亚洲妇女基金”活动所展示的真诚予以理解而继续努力,同时为获得国际社会对日本在慰安妇问题上的考虑和应对予以客观和恰当的评价而继续努力。 (注)
4. 2015年8月14日的内阁总理大臣谈话指出,我们不能忘记,在战场背后还有名誉和尊严被严重伤害的女性们的存在。我们时刻铭记在20世纪战时情况下许多女性的尊严和名誉遭受严重伤害的过去。为使21世纪实现女性人权不受侵害的世纪,我们决心在世界上率先做出努力。
5. 在2015年12月28日首尔召开的日韩外长会谈上,日韩双方就此达成协议,并确认慰安妇问题将“最终且不可逆转地”得以解决。当日随后举行了日韩首脑电话会谈,两国首脑确认这一协议,并给予高度评价。目前,日韩两国政府正在致力于这一协议的落实工作。
(参考1)《亚洲妇女基金》活动概况
鉴于慰安妇问题乃是严重伤害妇女名誉和尊严的问题,就应该以何种形式表达日本政府及国民的歉意和反省,在日本开展了彻底的国民大讨论,其结果于1995年7月19日成立了财团法人“针对妇女的亚洲和平国民基金”(简称“亚洲妇女基金”)。“亚洲妇女基金”从国民手中募集到的资金总额约为6亿日元,同时政府出于道义上对该问题的负责而提供了必要资金(约为48亿日元)。
“亚洲妇女基金”向政府等组织所认定的原慰安妇人士,即菲利宾、韩国、台湾的共计285人(菲211人、韩61人、台13人)发放了源于日本国民募捐和代表日本国民补偿心意的“补偿金”(每位人士200万日元),同时一并发放了源于政府出资的医疗福利援助款项(韩国和台湾的每位人士300万日元、菲律宾的每位人士120万日元)。(合计:韩台每位人士500万日元、菲每位人士320万日元)。当时,还把代表日本政府再次表示诚挚道歉和反省的内阁总理大臣信函交到了每位原慰安妇人士手中。
针对原慰安妇认定工作尚未开展的荷兰方面,日方通过“荷兰事业实施委员会(PICN)”所进行的帮助改善原慰安妇人士生活的项目,在3年间提供了总额约2.55亿日元的资金,对象为79名人士。
针对确定原慰安妇身份有所困难的印度尼西亚方面,日方与其政府就自1997年的10年间向该国政府的老龄人口社会福利项目提供总额达3.8亿日元规模的资金援助达成一致,并最终建成69处老年福利设施。
随着印度尼西亚“补偿项目”结束,“亚洲妇女基金”于2007年3月撤销。
(参考2)有关慰安妇相关调查结果发表的河野内阁官房长官谈话(1993年8月4日) (中文)
(参考3)日韩外长会谈(2015年12月28日)(英文)
(注)针对慰安妇问题的日本政府举措 (英文)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七、八次政府报告审议(2016年2月16日)
Q6. 日本政府怎样看待“南京大屠杀”?
1. 日本政府认为,无法否认日军在进入南京(1937年)以后存在杀害非战斗人员和掠夺行为等的事实。但是,关于受害者的具体人数却有很多说法,日本政府认为很难认定哪些数据是准确的。
2. 对在那场战争中的行为所表示的深刻的反省和由衷的歉意是战后历届内阁所一贯坚持的。这一反省和歉意在战后50周年之际发表的村山谈话中已表明,在战后60周年之际发表的小泉谈话中也被继承过来了。
3. 今后也将继承这些历届内阁所表明的坚定不移的反省和歉意。在2015年8月14日发表的内阁总理大臣谈话中已经明确了这一点。
Q7. 日本政府怎样看待远东国际军事审判?
1. 远东国际军事审判(东京审判)是战后联合国为了对日本的重要战犯进行判决而设置的法庭。有28人因危害和平罪和违反人道主义罪等罪名被起诉。除病死和免予起诉的人以外,其余25人都被判有罪。
2. 我国了解关于这次审判有各种议论。但我国认为,我国在国与国的关系中,按照《旧金山和平条约》第11条的规定,接受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判决,因此我国不具有就此次审判发表异议的立场。
(参考1)Article 11 of the San Francisco Peace Treaty
Japan accepts the judgments of the International Military Tribunal for the Far East and of other Allied War Crimes Courts both within and outside Japan, and will carry out the sentences imposed thereby upon Japanese nationals imprisoned in Japan. The power to grant clemency, to reduce sentences and to parole with respect to such prisoners may not be exercised except on the decision of the Government or Governments which imposed the sentence in each instance, and on recommendation of Japan. In the case of persons sentenced by the International Military Tribunal for the Far East, such power may not be exercised except on the decision of a majority of the Governments represented on the Tribunal, and on the recommendation of Japan.
(参考2)关于远东国际军事审判(东京审判)(日文)
Q8. 与德国相比,日本解决历史问题的应对不够?
1. 日德两国都诚实地对待“过去的问题”。
2. 另一方面,德国与日本在上次战争中发生了什么,以及在什么样的状况下进行战后处理等这些历史经过完全不同。例如,日本依据当时国际社会能够接受的一般方式,按照《旧金山和平条约》等,与当事国之间一并处理了赔偿等问题。我国了解到德国在战后被分为东、西两部分,因此没能像我国一样一并处理国家间的赔偿等问题,而是采取了对纳粹罪行牺牲者进行个人补偿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