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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kaku Islands

尖阁诸岛问答

美国关于尖阁诸岛的立场

尖阁三岛所有权向日本政府的转移

基本问题

问一日本政府对尖阁诸岛的基本立场是什么?

  • 答一尖阁诸岛是日本固有领土,这无论是在历史上还是在国际法上都很明确,实际上我国有效控制着该诸岛。因此,根本不存在围绕尖阁诸岛要解决的领有权问题。

问二日本政府拥有尖阁诸岛领有权的依据是什么?

  • 答二
    •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在一九五一年缔结的《旧金山和平条约》从法律角度上确认了日本领土,尖阁诸岛不被包含在其第二条规定的我国所放弃的领土之内,而基于其第三条规定,作为南西诸岛一部分被置于美国施政之下。后来又根据一九七一年的《冲绳返还协定》(《日本国与美利坚合众国关于琉球诸岛及大东诸岛的协定》),尖阁诸岛被包含在把施政权归还给日本的地区之内。
    • 尖阁诸岛在历史上始终都是日本领土的南西诸岛的一部分。即,自一八八五年以来,日本政府通过冲绳县政府等途径多次对尖阁诸岛进行实地调查,慎重确认尖阁诸岛不仅为无人岛,而且也没有受到清朝统治的痕迹。在此基础上,于一八九五年一月十四日,由内阁会议(“阁议”)决定在岛上建立标桩,以正式编入我国领土之内。在国际法上这一行为符合正当获取领有权的方法(先占原则)。尖阁诸岛没有被包括在按照一八九五年四月缔结的《下关条约(马关条约)》第二条规定由清朝割让给日本的台湾及澎湖诸岛当中。

【参考译文:《旧金山和平条约》第二条】

(b)日本国放弃对台湾及澎湖诸岛的所有权利、权原及请求权。

【参考译文:《旧金山和平条约》第三条】

日本国同意美利坚合众国向联合国提出将北纬二十九度以南的南西诸岛(包括琉球诸岛及大东诸岛)、孀妇岩以南的南方诸岛(包括小笠原群岛、西之岛及火山列岛)、冲之鸟岛与南鸟岛置于托管制度之下,并以美利坚合众国为唯一施政方的任何提议。在此提议提出并获得通过之前,美利坚合众国有权对包括领水在内的这些岛屿的领域及居民,行使全部或部分的行政、立法及司法权力。

【参考译文:《冲绳返还协定》第一条】

二 在此协定的适用上,“琉球诸岛和大东诸岛”是指,根据与日本国签署的《旧金山和平条约》第三条规定,在把行使行政、立法及司法权的所有权力托管给美国的所有领土和领水当中,根据于一九五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及一九六八年四月五日〈日本国与美利坚合众国间签署的关于奄美群岛的协定及关于南方诸岛和其他诸岛的协定〉已经归还日本国部分之外的部分。

【参考译文:《冲绳返还协定 共识纪要》】

关于第一条,
同条二中所指的领土是,根据与日本国签署的《旧金山和平条约》第三条中规定的美利坚合众国施政权下的领土,即按照一九五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的〈美国民政府布告第二十七号〉中所指,用直线依次连接下列坐标的各点所形成区域内的所有的岛、小岛、环礁及岩礁。

map

北纬 / 东经
北纬二十八度 / 东经一百二十四度四十分
北纬二十四度 / 东经一百二十二度
北纬二十四度 / 东经一百三十三度
北纬二十七度 / 东经一百三十一度五十分
北纬二十七度 / 东经一百二十八度十八分
北纬二十八度 / 东经一百二十八度十八分
北纬二十八度 / 东经一百二十四度四十分

问三日本表示有效控制尖阁诸岛,请说明具体事例。

  • 答三
    • 约于一八八四年,在尖阁诸岛从事渔业等的冲绳县民间人士提交了国有地借用申请,一八九六年明治政府批准了该项申请。该民间人士依据政府的这一批准向尖阁诸岛运送移民,并开展采收羽毛、加工刨木鱼花、采集珊瑚、畜牧、制造罐头、开采磷矿和鸟粪等经营活动。明治政府批准个人利用尖阁诸岛、被批准的个人则据此在该诸岛公开从事生产,这些事实表明,该诸岛是在日本的有效控制之下。
    • 此外,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国家及冲绳县对尖阁诸岛进行实地考察等。
    •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根据《旧金山和平条约》第三条,尖阁诸岛作为南西诸岛的一部分,被置于美国施政之下,因此,直至一九七二年五月十五日含尖阁诸岛在内的冲绳施政权归还日本以前的这段时期,日本没能对尖阁诸岛进行直接统治。但是,即便在此期间,尖阁诸岛亦未改变为日本领土之地位,除了依据《旧金山和平条约》美国曾经拥有过对其的施政权外,任何第三国均没有对其享有过权利,该诸岛的这种法律地位通过琉球列岛美国民政府及琉球政府进行的有效统治而得以确保。
    • 再者,有关在含尖阁诸岛在内的冲绳施政权归还日本之后的情况,以下举几个事例。
      • (1) 警备和取缔工作的实施(例:取缔在领海内非法捕鱼的外国渔船)。
      • (2) 土地所有者交纳固定资产税(民有地的久场岛(Kuba Is.))。
      • (3) 作为国有地予以管理(国有地的大正岛(Taisyo Is.)、鱼钓岛(Uotsuri Is.)等)。
      • (4) 对于久场岛和大正岛,自一九七二年以来, 我国根据《日美地位协定》作为“日本国”的设施及地区提供给美国使用。
      • (5) 政府以及冲绳县进行调查等(例:冲绳开发厅进行的利用开发调查〈临时直升飞机场的设置等)〈一九七九年〉、冲绳县进行的渔场调查〈一九八一年)、环境厅委托的信天翁航空调查〈一九九四年))。

问四尖阁诸岛位于何处?

  • 答四尖阁诸岛隶属于冲绳县石垣市,位于距石垣岛以北约170公里、距与那国岛以北约150公里处。距离台湾约有170公里,距离中国大陆约有330公里。

日本关于中国(或台湾)的主张的见解

问五对于中国(以及台湾)就尖阁诸岛拥有领有权这一主张,日本政府的见解如何?

  • 答五
    • 迄今中国政府及台湾当局作为所谓历史上、地理上、地质上的依据等提出的各类观点,均不足以构成国际法上的有效论据来证明中国对尖阁诸岛拥有领有权的主张。
    • 此外,中国政府以及台湾当局在一九七十年代以后才开始有关尖阁诸岛的独自主张始于,也就是于一九六八年秋联合国有关组织的调查结果公布,即发现东海下面有可能蕴藏石油,并由此尖阁诸岛开始受到人们的关注之后。在此之前,尖阁诸岛根据《旧金山和平条约》第三条被置于美国施政之下,中国对这一事实从未提出过任何异议。此外,中方对自己没有提出异议的事实也没有做出任何解释。
    • 一九二零年五月,在当时的中华民国驻长崎领事就福建省渔民在尖阁诸岛遇险一事发出的感谢信中,就有“日本帝国冲绳县八重山郡尖阁列岛”的记述。此外,在一九五三年一月八日的《人民日报》刊登的《琉球群岛人民反对美国占领的斗争》一文当中,亦出现了琉球群岛由含尖阁群岛在内的七组岛屿组成的记载。在一九五八年中国所发行的《世界地图集》(一九六零年进行第二次印刷)中,将尖阁诸岛作为冲绳县的一部分,且标明为“尖阁群岛”。 再者,美军从冲绳被置于美国施政之下的一九五零年代开始将尖阁诸岛的一部分(大正岛和久场岛)作为射击与轰炸场使用,但是却看不到中方当时对此提出过异议的痕迹。

【参考:中国政府以及台湾当局开始主张领土权的背景】

一九六八年秋,以日本、台湾、韩国的专家为主的科考团,在联合国亚洲远东经济委员会(ECAFE: UN Economic Commission for Asia and Pacific)的协助下,进行了学术调查,结果发现东海下面有可能蕴藏着石油,尖阁诸岛由此受到瞩目。

【参考:中华民国驻长崎领事的感谢状】

中华民国驻长崎领事的感谢状

中华民国八年冬,福建省惠安县渔民郭合顺等三十一人遭强风遇险而漂泊至日本帝国冲绳县八重山郡尖阁列岛内和洋岛。承日本帝国八重山郡石垣村雇玉代势孙伴君热心救护,使得生还故国。洵属救灾恤邻当仁不让深堪感佩服,特赠斯状以表谢忱。
中华民国驻长崎领事 冯冕
中华民国九年五月二十日

【参考:一九五三年一月八日人民日报文章《琉球群岛人民反对美国占领的斗争》】(摘录)

The article on the People's Daily titled Battle of people in the Ryukyu Islands against the U.S. occupation

 (译文)
琉球群岛散布在我国(注:中国。下同)台湾东北和日本九州岛西南之间的海面上,由尖阁群岛、先岛群岛、大东群岛、冲绳群岛、大岛群岛、土噶喇群岛、大隅群岛等七组岛屿构成,每组都有许多大小岛屿,共有五十个以上有名称的岛屿和四百多个无名小岛。全部陆地面积为四千六百七十平方公里。群岛中最大的岛是冲绳群岛中的冲绳岛(即大琉球岛),面积一千二百十一平方公里。其次是大岛群岛中的奄美大岛,面积七百三十平方公里。琉球群岛绵亘达一千公里,它的内侧是我国东海,外侧就是太平洋公海。”

【参考:《世界地图集》(一九五八年出版,一九六零年第2次印刷)】

World Atlas Collection

 在一九五八年中国地图出版社出版的地图集《世界地图集》当中,将尖阁诸岛作为冲绳县一部,且标明为“尖阁群岛”。中方主张,该地图中标注有“与中国交界部分依照的是抗日战争以前(也就是台湾处于日本殖民地时期)的地图”,因此仅用一九五八年发行地图中标注来证明中国政府承认日本对尖阁诸岛的支配是不够充分的。但是中方所指出的标注原文仅为“本图集中国部分的国界线根据解放前申报地图绘制(注:当时的中国报道)。具体哪些部分是解放前的并不明确。此地图是将台湾绘制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的,因此说只把主张是台湾附属岛屿的尖阁诸岛的相关标注作为台湾处于日本殖民地时期的标注予以保留,这是非常不自然的。

问六中国政府主张,尖阁诸岛并不是日方所主张的无主地而是自古以来的中国固有领土,根据历史材料,尖阁诸岛是中国人最早发现 、命名及利用的,中国渔民在该海域从事渔业等生产活动,中国东南沿海地区的民众将鱼钓岛当作航标,而且在明朝时中方的册封使就已发现和认知该岛屿,该岛屿是属于中国海上防卫区域内的台湾附属岛屿。日本政府对此有何评论?

  • 答六
    • 自一八八五年以来,日本政府在通过冲绳县政府等途径再三对尖阁诸岛进行实地调查,慎重确认尖阁诸岛不仅为无人岛,而且没有受到清朝统治的痕迹之后,正式编入我国领土之内。
    • 迄今中国政府及台湾当局作为所谓历史上、地理上、地质上的依据等提出的各类观点,均不足以构成国际法上的有效论据来证明中国对尖阁诸岛拥有领有权的主张。例如,在国际法上,如果只是发现岛屿或具有地理上接近性等,则构不成主张领有权的证明。最近中方以中国国内的诸多历史文献和地图为依据,主张中国在历史上拥有尖阁诸岛(即非无主之地)。但如果察看那些作为证据的原文即可得知,作为领有权的证据来讲非常不充分。具体来讲:
      • (1)中方由于明朝册封使陈侃撰写的“使琉球录”(一五三四年)中描述“过钓鱼屿、黄毛屿、赤屿、---看到古米山,即属琉球者”,所以主张“古米山”是现在的久米岛,进而意味着在久米岛西方的尖阁诸岛是中国的领土。此外,中方主张,徐葆光撰写的“中山传信录”(一七一九年)中描述“姑米岛琉球西南方界上镇山”(注:姑米岛是琉球西南方边界上的山),这也是证明久米岛以西的岛屿是属于中国的根据。但是这些文献虽然表示久米岛属于琉球,却没有记载表述久米岛以西的尖阁诸岛属于明朝或清朝。
      • (2)中方还主张,胡宗宪“筹海图编”(一五六一年)中“沿海山沙图”等地图上有尖阁诸岛的记载,因此该诸岛被包括在明朝海上防卫的范围内。但是在此书中该诸岛是否被包括在明朝海上防卫的范围内并不明确。该地图上有记载并不能证明尖阁诸岛当时被认为是中国的领土。
    • 日方通过调查所确认到的事例说明,中方在进入二十世纪后,甚至在五十年代、六十年代也都承认尖阁诸岛属于日本领土。比如:
      • (1)美军从冲绳被置于美国施政之下的一九五十年代开始将尖阁诸岛的一部分(大正岛和久场岛)用于射击与轰炸训练场,但是毫无迹象表明中方当时对此提出过异议。
      • (2)一九二零年五月,当时的中华民国驻长崎领事就福建省渔民在尖阁诸岛遇险一事发出的感谢信中就有“日本帝国冲绳县八重山郡尖阁列岛”的记述。
      • (3)一九五三年一月八日的《人民日报》刊登的《琉球群岛人民反对美国占领的斗争》消息当中,亦出现了琉球诸岛由含尖阁诸岛在内的七组岛屿组成的记载。
      • (4)一九五八年中国所发行的《世界地图集》(一九六零年第二次印刷)中,将尖阁诸岛作为冲绳县的一部分,且标明为“尖阁群岛”。

问七中国政府主张,在十九世纪以前中国和包括日本在内的外国所绘成的地图上显示尖阁诸岛属于中国,日本政府对此有何见解?

  • 答七
    • 由于地图的用途和作者不同,所以仅依靠其并不能佐证领有权主张。自一八八五年以来,日本政府通过冲绳县政府等途径多次对尖阁诸岛进行实地调查,慎重确认尖阁诸岛不仅为无人岛,而且没有受到清朝统治的痕迹。在此基础上,于一八九五年一月十四日,由内阁会议(“阁议”)决定在岛上建立标桩,以正式编入我国领土之内。对此,并没有国际法上的有效论据来证明中国在我国于一八九五年编入之前既对尖阁诸岛拥有领有权的主张。此外,中国政府就尖阁诸岛的独自主张开始于一九七零年以后。
    • 中方将林子平撰写的“三国通览图说”(一七八五年)作为其主张的根据之一。但是制作该地图是否具有为了显示当时的领土意识之意图并不明确。而且该地图所绘台湾面积只有冲绳本岛的三分之一大小,这显示作者并没有正确的知识。

问八中国政府认为,日本通过日清战争(甲午战争)窃取了尖阁诸岛,之后台湾及其一切附属岛屿、包括澎湖列岛在内,均通过不平等条约《马关条约》割让并划给了日本。对此,日本政府的见解如何?

  • 答八
    • 《马关条约》没有明确记载日本接受清朝割让的台湾及附属岛屿的具体范围,但是从谈判过程等来看,没有依据支持尖阁诸岛被包含在该条约(第二条二)的台湾及其附属岛屿之内这一解释。
    • 另一方面,日本在甲午战争之前的一八八五年开始,就在慎重确认尖阁诸岛不受包括清朝在内的任何国家的统治的同时,为正式把该诸岛纳入日本领土冲绳县管辖而进行了准备。日本政府通过先于《马关条约》前的一八九五年的内阁会议把尖阁诸岛编入冲绳,即使在甲午战争以后,日本也没有把尖阁诸岛作为被割让的台湾总督府的管辖区域,而是一贯当作冲绳县的一个区划。
    • 上述事实明确表明,日本在甲午战争前后从未把尖阁诸岛当成属于清朝领土的台湾及其附属岛屿的一部分来看待。因此,尖阁诸岛不可能是《马关条约》中的割让对象。
    • 此外,《日华和平条约》承认,日本根据《旧金山和平条约》第二条放弃对台湾以及澎湖诸岛等所有权利。但在《日华和平条约》的谈判过程中,由于上述原委,尖阁诸岛的领有权完全没有被讨论。这意味着尖阁诸岛历来一直属于日本领土这一事实被视为理所当然的前提。

问九中国政府提到一八八五年日本外务大臣致内务大臣的书信等,并主张明治政府在将尖阁诸岛编入冲绳县之前已经认识到该诸岛属于中国的领土。日本政府对此有何见解?

  • 答九
    • 一八八五年的外务大臣书信是办理编入手续过程中的一个文件。虽然其中确有关于清国动向的记载,但是从中并看不出日本政府认识到清国拥有尖阁诸岛的领有权这一说法。与此相反,该书信显示,我国当时在尖阁诸岛没有属于清国的前提下办理编入领土手续是多么的周详和慎重。外务大臣在书信中支持实地调查,从这一点也可以明确地看出尖阁诸岛没有被认为是清国的领土。
    • 此外,一八八五年内务大臣在致外务大臣的书信上也明确称,尖阁诸岛上“毫无属于清国之证迹。”

【参考:井上外务大臣致山县内务大臣的书信】

该等岛屿(注:尖阁诸岛)亦接近清国国境。在完成踏查后发现其面积比大东岛小,尤其是清国附有岛名,近日,在清国报章等上,刊载我政府拟占据台湾附近清国所属岛屿之传闻,对我国抱有猜疑,且屡次敦使清政府之注意。此刻公然采取建立国标等措施,可能导致清国疑惑,故当前宜限于实地调查、详细报告其港湾形状及有无日后开发之土地物产等可行性,至于建国标及着手开发等,可待他日见机而行。

【参考:山县内务大臣致井上外务大臣的书信】

有关对散在冲绳县和清国福州之间的无人岛-久米赤岛和其他两个岛屿,如附件(注:一八八五年九月二十二日冲绳县令致山县内务大臣的呈报书[附属书2])由该县令呈报,该岛屿似与中山传信录记载的岛屿同一,但仅限于确定航向,未见任何属于清国的证据,且彼此称谓不同,乃接近冲绳管辖的宫古八重山之无人岛屿,故料想在冲绳县实地踏查的基础上建设国标该无碍。

问十一八九五年将尖阁诸岛划入日本领土之际,不是没有进行足够的调查吗?

  • 答十
    • 自一八八五年以来,日本政府通过冲绳县政府等途径多次对尖阁诸岛进行实地调查,慎重确认尖阁诸岛不仅为无人岛,而且没有受到清朝统治的痕迹。在此基础上,于一八九五年一月十四日,由内阁会议(“阁议”)决定在岛上建立标桩,以正式编入我国领土之内。在国际法上,这一行为符合正当获取领有权的方法(先占原则)。

【参考】

有关我国在甲午战争前准备编入领土的主要相关事实如下:
1根据一八八五年九月二十二日及十一月五日的冲绳县令两次致内务大臣的呈报书,冲绳县遵照内务省命令对尖阁诸岛实施调查,特别于当年十月下旬租赁日本邮船公司的船只“出云丸”号对尖阁诸岛进行巡视调查,并提交报告书给政府。
2 根据“金刚”号军舰一八八七年巡查纪录,该军舰上乘坐着航道部测量班长加藤海军大尉,于同年六月从那霸驶往先岛群岛(尖阁诸岛方面)。此外,《日本水路志》(一八九四年刊)等登在了以加藤大尉的实验笔记(根据实地调查写出来的纪录)为依据的对鱼钓岛等概况介绍。

问十一日本政府没有对外公开一八九五年的内阁会议决定。这意味着政府是在秘密做出决定吧?

  • 答十一
    • 一八九五年的内阁会议决定当时没有对外公开是事实,但不对外公开是包括当时其他的一般阁议决定在内的一贯做法。自该内阁会议决定之后,日本通过政府对民间人士所提出的借用土地的申请给予许可、国家和冲绳县实施实地调查等,对尖阁诸岛公然开始行使主权,所以说日本对外界所表示出的领有的意志也是明确的。此外,在国际法上,先占的意志没有义务要向他国通报。

问十二中国政府主张,日本接受一九四三年《开罗宣言》以及一九四五年的《波茨坦公告》,因此尖阁诸岛作为台湾的附属岛屿应与台湾一起归还中国。此外中国还主张,在排除中国的情况下缔结的《旧金山和平条约》规定,南西诸岛将属于美国的施政权下,但南西诸岛并没有包含尖阁诸岛,而美国于一九五三年二月发表“琉球诸岛的地理边界”,擅自扩大美国的管辖范围,并于一九七一年美国将冲绳施政权归还于日本时亦把尖阁诸岛也划入归还范围,因此中国一贯不承认尖阁诸岛属于日本的领土。日本政府对此有何见解?

  • 答十二
    • 《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显示的是当时联合国战后处理的基本方针。但是在这些宣言当中并没有证据显示当时包括中华民国在内的联合国方面认为尖阁诸岛包含在《开罗宣言》中所指的“台湾的附属岛屿当中”。
    • 而且战争结果的领土主权的处理,最终根据以和平条约为主的国际协议来决定。至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在法律上来确定战后的日本领土范围的是《旧金山和平条约》,而《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不能对日本的领土处理形成最终的法律效果。
    • 虽然日本根据《旧金山和平条约》第二条(b),放弃了通过甲午战争从中国割让给日本来的台湾和澎湖诸岛的领有权,但是尖阁诸岛并不包含在此规定表述的“台湾及澎湖诸岛”之内。因为尖阁诸岛明确被包含根据《旧金山和平条约》第三条作为南西诸岛一部分而实际上由美国行使施政权、并明确包含在通过一九七二年的冲绳返还其施政权归还给日本的地区之内。
    • 在缔结《旧金山和平条约》时,尖阁诸岛作为日本的领土被保留下来了,对此作为联合国的主要成员的美国,英国,法国和中国(中华民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都没有提出异议。相反,中国与一九五三年一月八日的人民日报“琉球群岛人民反对美国占领的斗争”中谴责,美国不顾琉球群岛人民的反对占领了《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没有决定托管的琉球群岛,但该报道称,琉球群岛由包括尖阁诸岛的七组岛屿所构成。这表明中国明确承认尖阁诸岛是琉球诸岛的一部分。虽然中国不是《旧金山和平条约》的缔结国,但日本与当时日本所承认的中华民国(台湾)之间缔结了《日华和平条约》。该条约承认,日本根据《旧金山和平条约》第三条放弃对台湾以及澎湖诸岛等所有权利。但在《日华和平条约》的谈判过程中,由于上述原委,尖阁诸岛的领有权完全没有被讨论。这意味着尖阁诸岛从以前一直属于日本领土这一事实被视为理所当然的前提。
    • 联合国有关组织于一九六八年秋进行了学术调查,结果发现东海下面有可能蕴藏石油,由此尖阁诸岛开始受到人们的关注,中国政府和台湾当局于一九七十年代开始提出独自的主张。在此之前,尖阁诸岛根据《旧金山和平条约》第三条被置于美国施政之下,中国对这一事实从未提出过任何异议。此外,中方对于自己没有提出异议之事也没有作出任何解释。

问十三先不管台湾(中华民国)如何,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否反对《旧金山和平条约》对尖阁诸岛的处理?

  • 答十三
    • 《旧金山和平条约》缔结之后所就尖阁诸岛的处理乃是国际社会众所周知的事情,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当时不可能不知道这一情况。作为中国共产党机关报《人民日报》在一九五三年一月八日所刊题为“琉球群岛人民反对美国占领的斗争”报道中,曾明确表述接受美国施政的琉球群岛中包含尖阁诸岛。之后到上世纪七十年代,也一直没有对依照《旧金山和平条约》第三条规定而把尖阁诸岛纳入美国施政区域之事实提出过任何异议。此外,关于如此一直没有提出过异议的事实中方并没有作出任何解释。

【参考:《开罗宣言》(一九四三年)相关部分】

该加盟国(注:美、英、中华民国)之宗旨,在于剥夺日本自从一九一四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后在太平洋上所夺得或占领之一切岛屿;使日本从清国人手里所窃取的诸如满洲、台湾、澎湖岛等地域,归还中华民国。

【参考:《波次旦公告》第八项(一九四五年)】

《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

【参考译文:《旧金山和平条约》第二条】

(b)日本国放弃对台湾及澎湖列岛的所有权利、权原及请求权。

【参考译文:《旧金山和平条约》第三条】

日本国同意美利坚合众国向联合国提出将北纬二十九度以南的南西诸岛(包括琉球诸岛及大东诸岛)、孀妇岩以南的南方诸岛(包括小笠原群岛、西之岛及火山列岛)、冲之鸟岛与南鸟岛置于托管制度之下,并以美利坚合众国为唯一施政方的任何提议。在此提议提出并获得通过之前,美利坚合众国有权对包括领水在内的这些岛屿的领域及居民,行使全部或部分的行政、立法及司法权力。

【参考译文:《冲绳返还协定》第一条】

二 在此协定的适用上,“琉球诸岛和大东诸岛”是指,根据与日本国签署的《旧金山和平条约》第三条规定,在把行使行政、立法及司法权的所有权力托管给美国的所有领土和领水当中,根据于一九五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及一九六八年四月五日日本国与美利坚合众国间签署的关于奄美群岛的协定及关于南方诸岛和其他诸岛的协定已经归还日本国部分之外的部分。

【参考译文:《冲绳返还协定》 共识纪要】

关于第一条,
同条二中所指的领土是,根据与日本国签署的《旧金山和平条约》第三条中规定的美利坚合众国施政权下的领土,即按照一九五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的《美国民政府布告第二十七号》中所指,用直线依次连接下列坐标的各点所形成区域内的所有的岛、小岛、环礁及岩礁。

map

North latitude / East Longitude
北纬二十八度 / 东经一百二十四度四十分
北纬二十四度 / 东经一百二十二度
北纬二十四度 / 东经一百三十三度
北纬二十七度 / 东经一百三十一度五十分
北纬二十七度 / 东经一百二十八度十八分
北纬二十八度 / 东经一百二十八度十八分
北纬二十八度 / 东经一百二十四度四十分

问十四中国政府主张,日本在尖阁诸岛方面所表现出的立场和作法是对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成果的公然否定,也是对战后国际秩序和联合国宪章宗旨及原则的严重挑战。日本政府对此有何见解?

  • 答十四
    • 日本获得尖阁诸岛领有权与第二次世界大战没有任何关系。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针对日本领土予以法律上处置的《旧金山和平条约》以及相关条约也都是在以尖阁诸岛为日本领土的前提下进行的。同时,在依据《旧金山和平条约》进行处置以前,中国及台湾均没有主张过对尖阁诸岛的领有权。
    • 然而,一九六八年秋进行的学术调查公布了东海下面有可能蕴藏石油之结果,由此尖阁诸岛开始受到瞩目。自一九七零年以后,中国政府和台湾当局分别开始提出对该诸岛领有权的独自主张。特别是最近,中国为使这一独自主张正当化,突然新提出了“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果”等论调,并提出了类似于日本好像扭曲了二战后国际框架的一些主张。但是,《旧金山和平条约》是涉及日本处理二战结果方面的国际性框架。所以中国对基于该条约的处置提出异议的作法,或许才可以说是对战后国际秩序的严重挑战。
    • 此外,将两国之间的见解分歧轻易连系到过去的战争是从事情本质上转移视线之行为,既没有说服力,又缺少建设性。中国原本在日中两国首脑于二零零八年五月签署的“日中联合声明”中明确表示,“日本在战后六十多年来,坚持走作为和平国家的道路,通过和平手段为世界和平与稳定做出贡献,中方对此表示积极评价。”
    • 即便提出“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结果”等议论,都不能否定日本作为喜爱和平的国家在战后半个世纪走过来的正当主张,也不能使有关尖阁诸岛的中国独自主张正当化。

问十五中国政府主张,在一九七二年的日中邦交正常化谈判以及一九七八年日中和平友好条约缔结谈判的过程中,“两国领导人就将‘钓鱼岛问题’放一放,留待以后解决达成了重要的谅解和共识”。日本政府对此有何见解?

  • 答十五
    • 尖阁诸岛是日本的固有领土,这无论是在历史上还是在国际法上都很是毫无疑问的,而且现在我国有效控制着该诸岛。因此,根本不存在围绕尖阁诸岛要解决的领有权问题。
    • 这一我国立场是一贯的,从来没有与中方之间就尖阁诸岛“搁置”或者“维持现状”达成一致的事实。这一点在邦交正常化时的日中首脑会谈记录(已对外公开)上也很明确。我国就本国的这一立场曾向中方多次明确表示。

【参考:日中首脑会谈 (田中角荣首相/周恩来总理)(一九七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田中首相:您对尖阁诸岛怎么看?不少人向我提到这个事宜。
周总理:这次不想谈尖阁诸岛问题。现在谈这个问题不好。因为发现了石油,这就成了问题。如果没有发现石油,台湾和美国都不会把它当回事。

【参考:日中首脑会谈(福田赳夫首相/邓小平副总理)(一九七八年十月二十五日)(日中和平友好条约谈判时)】(邓副总理)

(···以突然想出来的样子···)我还有一件事想说。两国之间存在各种问题。例如,中国叫钓鱼台,日本叫尖阁诸岛的这一问题。这种事宜本来不需要在这次会谈中提出。我已在北京向园田外务大臣说过,也许我们这代人缺少智慧不能解决,但下一代总比我们聪明,一定会解决问题。看待该问题需要从大局出发。(福田首相对此没有回应。)

【参考:同日举行的邓小平副总理记者招待会】

(记者)尖阁诸岛是日本固有的领土。对最近的纠纷感到遗憾。请问副总理对此有何见解。
(邓副总理) 我们把尖阁诸岛叫钓鱼岛,对此我们叫法不同,的确双方有着不同的看法。邦交正常化的时候,我们双方约定不触及这一问题。这次谈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时候,双方也约定不涉及这一问题。凭中国人的智慧只能想出这一办法。因为,一开始谈到这个问题,就说不清楚了。倒是有些人想在这个问题上挑些刺,来障碍中日关系的发展。我们认为两国政府最好避开这个问题。这样的问题放一下也不要紧,等十年也没有关系。我们这一代缺少智慧,就这个问题谈不拢,下一代总比我们聪明,一定会找到彼此都能接受的方法。

美国关于尖阁诸岛的立场

问十六迄今美国政府对尖阁诸岛拥有什么样的立场?

  • 答十六
    • 尖阁诸岛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根据《旧金山和平条约》第三条,作为南西诸岛的一部分被置于美国的施政之下,并根据于一九七二年生效的《冲绳返还协定》(《关于琉球诸岛及大东诸岛的日美协定》),该施政权被归还给日本。正如在旧金山和会上的美国代表杜勒斯的发言以及一九五七年的日本总理大臣岸信介和美国总统艾森豪威尔的联合新闻公报上所明确显示,美国承认我国对南西诸岛拥有残存的(或潜在的)主权。
    • 此外,就《日美安全保障条约》第五条的适用,美国明确表示,尖阁诸岛自一九七二年作为冲绳返还的一环归还于日本以来,属于日本国政府的施政之下,因此《日美安全保障条约》适用于尖阁诸岛。
    • 至于尖阁诸岛的久场岛和大正岛,在一九七二年冲绳返还之际,虽然当时中国已经开始其独自主张,但这些岛屿根据《日美地位协定》,作为“日本国”的设施和区域,一直由我国提供给美国使用至今。
    • 再者,还可以指出以下事实。
      • (一)由于在尖阁诸岛地区台湾渔民等侵入领海和非法登岛等行为频繁发生,因此日本外务 省于一九六八年八月三日向驻日美国大使馆发出照会,要求美国政府取缔侵入者并为防止类似事例再度发生而采取必要措施。美国对此答复称,已经采取了驱逐侵入者等措施。
      • (二)形成于一九七一年的美国中央情报局报告书(二零零七年解密)上提到,一般认为尖阁诸岛是琉球群岛的一部分。此外,还有诸如日本对尖阁诸岛主权的主张强有力,其所有举证责任似乎在于中方等内容。

【参考:在旧金山和会上,美国代表杜勒斯发言相关部分(一九五一年)】

 “第三条处置琉球诸岛以及日本南方及东南方的诸岛。该等诸岛自日本投降以来被置于合众国的单独施政权之下。若干联合国成员国强调,该条约应该规定日本因合众国主权而放弃对 这些诸岛的主权。其他诸国提议,该等诸岛应该完全归还给日本。即便联合国内部存在如此意见分歧,但合众国感到,最好的办法是使这些诸岛给置于以合众国为施政权者的合众国托管制度之下成为可能,并允许日本的残存主权。

【参考:岸信介总理大臣和美国总统艾森豪威尔的联合新闻公报(一九五七年)】

“总理大臣强调了日本国民强烈希望针对琉球及小笠原诸岛的施政权归还给日本之意愿。总统再次确认了日本拥有对该等诸岛的潜在性主权的美国立场。”

尖阁三岛所有权向国家的转移

问十七中国对日本政府于二零一二年九月获得尖阁三岛所有权表示激烈反对。日本政府对此有何见解。

  • 答十七
    • 尖阁诸岛是日本的固有领土,这无论是在历史上还是在国际法上都很明确,实际上我国有效控制着该诸岛。因此,根本不存在围绕尖阁诸岛要解决的领有权问题。日本政府此次获得尖阁三岛的所有权,这完全不是要引发与别国或地区之间的任何问题。
    • 另一方面,中国政府对尖阁诸岛展开独自主张是事实。我国决不接受这一主张,但是我国政府从大局出发,向中方解释此次所有权的转移是为了对尖阁诸岛长期实施平稳稳定的维持管理,不过是把到一九三二年之前为国家所拥有的所有权从民间所有者手中再次转移到国家而已。日本政府作为对东亚地区的和平稳定负有责任的一个国家,将继续努力让中方顾全日中关系的大局予以冷静加以对待。
    • 此外,在中国各地发生抗日游行,并出现针对日方公馆的投掷行为、针对在华日本人的施暴行为、针对日本企业的放火、破坏、抢劫等行为。这些都是令人感到极为遗憾。无论出于任何理由,绝不能允许暴力行为,对意见分歧的不满应该以和平的形式表现出来。我们要求中方确保在华日本人以及日本企业等的安全,并切实对此次受到损害的日本企业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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