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症的边境防控新措施(对外国人的新规入境限制的更新:签证申请处理方法)(12月28日更新)
2021/11/30
(2021/11/9刊登)
(2021/11/30更新:如下 追加红字部分)
(2021/12/28更新:如下 追加红色粗体部分)
(2021/11/30更新:如下 追加红字部分)
(2021/12/28更新:如下 追加红色粗体部分)
※为防止感染在日本国内扩大,以下措施在2022年1月1日之后的一段时间内继续延长
基于11月5日日本确定的边境防控新措施,更新了针对外国人的新规入境限制,对应该措施,我馆签证申请处理方法如下。
另,关于详细的边境防控新措施,请参照厚生劳动省官网的相关网页(日文)。
1 外国人的新规入国限制的更新(暂停)
*2021年11月29日,日本政府基于「关于强化边境防控的新措施(19)」,关于外国人的新规入境,接收责任者向行业主管省厅提交申请资料的受理以及该行业主管省厅对归国・入境前的事前审查均暂停至今年12月31日止,行业主管省厅暂停向接收责任者发放新的审查济证,即自11月30日起,至今年12月31日止,禁止基于该制度的外国人新规入境。
(1)对象人员
a.商务・就劳目的的短期滞在(3个月之内)
b.长期滞在者
※但是,为了让对象人员入国,日本国内的接收责任者事先需要把指定省厅(原则上指的是管理接收责任者行业的省厅。以下简称“行业主管省厅”。)规定的包含相关誓约书以及活动计划书在内的申请资料提交给该行业主管省厅,经行业主管省厅审查后,取得《审查济证》。
所谓接收责任者,指的是雇佣或邀请入国人员从事“事业・兴行”的企业・团体等。
(2)签证申请所需资料
•行业主管省厅发放的《审查济证》的复印件
•各类型签证所对应的全部签证申请资料(签证所需材料)
※符合上述1(1)b中所述的持有“留学”、“技能实习”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的人士,务必确认下述3中的内容。
2 其他可认同为有“特殊理由”的情况
*作为有“特殊理由”准许入境的具体事例有相应变更。详情请参考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网页进行确认。
符合以下情况希望申请签证的人,需要事先咨询我馆或我馆指定的代办机构。
(1)令和2年8月31日之前持再入国许可(包括视同再入国许可)出境,前往现被视为禁止入境对象的国家・地区的人,在该国家・地区被指定为禁止入境对象范围后,在再入国许可有效期到期前,没有再入境日本的人
(2)日本人・永住者的配偶或子女
(3)持“定住者的配偶者或子女”在留资格的,且有家人停留在日本,现处于家族分离状态的人
(4)取得“教育”、“教授”在留资格,其所属或预计所属教育机构因师资不足,没有该人前往会导致教育活动难以实施的必要入境者
(5)取得“医疗”在留资格的,有助于完善强化医疗体制的人士
(6)处于家族分离的情况下确认有家族团聚必要的,且持有“家族滞在”或“特定活动(仅限告示7号,18号,19号,23号,24号,30号,31号,38号,45号及47号)”的人
另外,作为有“特殊理由”准许入境的具体事例,详见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网页(日文)。
3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有效期的进一步延长
外国人的新规入境限制政策更新后,关于“留学”及“技能实习”(仅限获得了行业主管省厅发放的《审查济证》者)的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有效期也随之延长。具体如下:
【现有措施】
发放日为2020年1月1日~2021年7月31日 → 至2022年1月31日有效
【新措施】
发放日为2020年1月1日~2021年3月31日 → 至2022年4月30日有效
另外,向我馆提交签证申请时,作为认为其有效的条件,需要提交日方接收机构出具的写明“继续按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时的活动内容接收可能”的继续接收函。详情参照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网页(日文)。
【现有措施】
发放日为2020年1月1日~2021年7月31日 → 至2022年1月31日有效
【新措施】
发放日为2020年1月1日~2021年3月31日 → 至2022年4月30日有效
另外,向我馆提交签证申请时,作为认为其有效的条件,需要提交日方接收机构出具的写明“继续按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时的活动内容接收可能”的继续接收函。详情参照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网页(日文)。
※关于其他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的有效期,请参考我馆网页,标题为:关于在留资格相关通知「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有效期」及「持再入国许可已过期的永住者等的相应措施」(20.07.23发布)
4 签证发放所需时间
本措施不设置标准处理期限。我馆受理申请后,若有可能发放签证,则会通知各代办机构。
众所周知,签证发放需要相应时间。因此,我馆谢绝回答申请后关于审查状况、签证预计发放日以及提前发放等一切问题。另外,审查结果存在不发给签证的情况。
5 关于本措施,请参考以下网页。
・外务省:关于措施概要/关于签证申请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关于留学生・技能实习生入境/关于“特殊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