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尖阁诸岛的基本见解
2012年11月
尖阁诸岛是日本固有领土,这无论是在历史上还是在国际法上都很明确,实际上我国有效控制着该诸岛。因此,根本不存在围绕尖阁诸岛要解决的领有权问题。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在一九五二年四月生效的《旧金山和平条约》从法律角度上确认了战后的日本领土,尖阁诸岛不被包含在其第二条规定的我国所放弃的领土之内,而基于其第三条规定,作为南西诸岛一部分被置于美国施政之下。后来又根据一九七二年五月生效的《日本国与美利坚合众国关于琉球诸岛及大东诸岛的协定》(《冲绳返还协定》),尖阁诸岛被包含在把施政权归还给日本的地区之内。上述事实极其明确地显示出尖阁诸岛作为我国领土的地位。
尖阁诸岛在历史上始终都是日本领土的南西诸岛的一部分。原来,自一八八五年以来,日本政府通过冲绳县政府等途径多次对尖阁诸岛进行实地调查,慎重确认尖阁诸岛不仅为无人岛,而且也没有受到清朝统治的痕迹。在此基础上,于一八九五年一月十四日,由内阁会议(“阁议”)决定在岛上建立标桩,以正式编入我国领土之内。
此外,尖阁诸岛没有被包含在按照一八九五年五月生效的《下关条约(马关条约)》第二条规定由清朝割让给日本的台湾及澎湖诸岛当中。再者,尖阁诸岛根据《旧金山和平条约》第三条被置于美国施政之下,中国对这一事实从未提出过任何异议,由此可以明确地看出,中国没有将尖阁诸岛视为台湾的一部分。中华民国(台湾)随后通过一九五二年八月生效的《日华和平条约》承认了《旧金山和平条约》。
中国政府以及台湾当局在一九七十年代以后才开始有关尖阁诸岛的独自主张,也就是于一九六八年秋联合国有关组织的调查结果公布,即发现东海下面有可能蕴藏石油,并由此尖阁诸岛开始受到人们的关注之后。
迄今中国政府及台湾当局作为所谓历史上、地理上、地质上的依据等提出的各类观点,均不足以构成国际法上的有效论据来证明中国对尖阁诸岛拥有领有权的主张。